自由存亡已到重要關頭 香港將變成以言獲罪的社會?

發表:2002-10-03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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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浩成:

正如人們所預料的,在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五年,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獲得連任(也是他最後一任)以後,在北京當局一再督促下,港府已完成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諮詢文件,計畫由十月起公開諮詢民意。據報導,數月前港府律政司和保安局曾派人赴北京與中央有關部門官員會面,商討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據說港府已預期「以言入罪」將會成為香港社會最大的爭論焦點,因而曾向中央反映不應以言論或思想定罪的意見。據報導,北京官員認為:如果有人或傳媒「持續發表」分裂國家或攻擊中央政府的言論就會違反法律。消息傳來,引起香港各方麵人士以及海外華人的高度關切。

回歸五年自由權利倒退

中共在決定收回香港時「信誓旦旦」,保證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首腦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明確宣稱:「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對於中共當局能否真正做到這一點,當時有不少人將信將疑,因為中國現行憲法也是明文規定中國公民大體上享有這些自由權利,而實際上又如何呢?以言獲罪、文字賈禍現象層出不窮。申請成立民主黨遭拒,多人為此下獄;法輪功被定成邪教,遭到嚴厲鎮壓……大陸這些做法是否會擴展到香港呢?

香港回歸五年來的事實說明,香港並非自外於大陸的「桃源仙境」,侵犯公民自由權利的種種惡行也接連不斷,甚至早在九七回歸以前在中共壓力下,港人的自由就已逐漸緊縮。還在九七前的臨時立法會期間就修訂了《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將《香港人權法案》中已規定廢除的舊法予以恢復。在九七回歸的前一年,即一九九六年五月,中共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聲稱:香港媒體九七後在報導事實方面可繼續享有新聞自由,但不可鼓吹臺灣或香港獨立,這就給香港媒體出了個難題:「報導」和「鼓吹」將如何區分和界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發生了鄭安國事件。臺灣派駐香港的最高代表、中華旅行社總經理鄭安國應香港電臺邀請在「香港家書」節目中闡述了一下「兩國論」,就遭到大陸官員和香港左派人士的圍攻。當年春天臺灣總統大選揭曉,民進黨人陳水扁、呂秀連分別當選正副總統後,呂秀蓮在接受香港有線電視訪問時聲稱「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香港媒體這一次正常的採訪活動,竟然招致了中共以及香港左派人士的攻擊和威脅。

懸在港人頭上的劍砍下來了

自香港回歸以來,由於中共當局不斷干預香港的新聞自由,並催促港府從速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這個二十三條就像懸在香港人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一樣,不知什麼時候會砍下來。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是在一九九○年三月全國人大常委通過香港《基本法》時才臨時加進去的,這一條的加入完全是因為前一年即一九八九年發生了震驚中外的六.四事件。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在介紹《基本法》的主要問題修改情況時說:「在去年《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期間,北京發生了動亂和反革命暴動,香港極少數人出動人力物力支持北京的動亂和暴動。國際上一些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已滲入香港,與香港極少數人勾結,積極從事顛覆我國政府的活動。為此,內地各界人士強烈要求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有關條款中加進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插手香港事務及利用香港干預中國內政的內容。起草委員會對這些意見予以高度的重視……對《基本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立法用意只是鎮壓異己

人們看得很清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產生同六.四事件有著直接關係。在《基本法》中加進這一條款不但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而且是對《基本法》的篡改和否定。它不但背棄了《中英聯合聲明》中關於香港在歸還中國後繼續享有各項自由權利的莊嚴保證,而且與《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的規定相矛盾。《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身就是錯誤的,荒謬的,因為這一條的立法不是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之上,而是根據惡名昭著的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人民日報》社論《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動亂》,以及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北京市長陳希同在七屆人大常委第八次會議上發表的《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等中共官方文件有意製造並加傳播的謊言而制定的。凡是親身經歷八九民運和六.四事件的人莫不清清楚楚地知道,在長達五十六天的那段時間內根本沒有發生過任何「動亂」和「反革命暴亂」,這些不過是誣蔑不實之詞。實際發生的僅僅是赤手空拳的廣大學生、市民以示威遊行、絕食靜坐等方式進行和平請願的活動,後來連中央領導人自己也不再提什麼動亂、暴亂,改口說是「政治風波」了。至於說「香港極少數人出動人力物力支持北京的動亂和暴動。國際上一些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已滲入香港,與香港極少數人勾結,積極從事顛覆我國政府的活動」,這些話也都是誣蔑不實之詞。香港市民莫不清楚地知道,當時香港有百萬市民(並非「極少數人」)捐獻物資並上街遊行支持、聲援北京和大陸各地的民主運動,後又公開成立香港各界支援民主運動聯合會,迄今每年都在六.四舉行紀念活動,恰恰是香港人的正義行動觸怒了中共專制統治者。顯然,一旦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立法,首當其衝的將是一眾親共以外的各個媒體,以及支聯會、法輪功、人權信息中心……等組織和團體。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說:現時香港並沒有任何顛覆、叛國行動,政府立法的用意其實是鎮壓異己。真可說是一語破的。

中共領導人以「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為藉口,要人民以自己的自由權利為代價作出犧牲。實際上中共關心的只是自己專制統治權力的鞏固和加強,蓄意壓制一切不同意見和反抗而已。

「叛國」、「分裂」、「顛覆」、「煽動」、「機密」、「聯繫」這些字眼,如果沒有嚴格和確切的內涵和界定,是很容易被羅織入罪的,而法律的解釋權又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中,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馬克思將言論和行為區分

人們普遍擔心《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將造成「以言獲罪」的惡果。「惡法不如無法」,中共不是崇奉馬克思主義並將之作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寫入憲法序言的嗎?正是馬克思而不是別人堅持主張將「言論」和「行為」嚴格加以區分,認為法律懲罰的對象只能是「行為」而非「言論」。國際法學界一般公認只有當某種言論具有明顯而現存的危險時才應立法加以限制。除此之外,一切以言入罪的法律條文均屬「惡法」之列。是否「以言入罪」,是世人公認的區分民主社會和專制社會的主要標準之一。

關於「顛覆」。正如陳文敏大律師在其所著《人權在香港》一書中所說,在西方民主社會中要求領導人辭職或推翻現政權的事件乃司空見慣,香港市民認為六.四事件處理不當,要求鄧李楊集團辭職又有何不可?真正民主自由的社會便會容許這些言論的存在。(筆者按:中共國務院總理朱eF基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就任總理後在記者會上公開對香港記者說:「你們上街請願也好,抗議也好,示威也好,喊『打倒朱eF基』也好,都可以,這是你們香港的自由,只要不違反《基本法》。」這是非常明智的。)任何國家總會有政府換代的事情,民主國家是透過和平選舉,極權國家則是透過流血革命或激烈的派系鬥爭。「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一項,似乎意味著中央人民政府千秋萬世,永垂不朽。在沒有民主的政體,「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往往可以成為鏟除異己的工具,而媒體揭露中央政府行政上的失當,也可能陷於「顛覆」範圍內,這當然會使言論自由深受打擊。

關於「聯繫」,即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活動,以及禁止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之建立聯繫的問題,陳文敏大律師在書中亦有很好的見解。他說:任何維護人權的組織如國際特赦協會等也帶有一定的政治成份,它們是否不能在特區進行所謂「政治活動」?這些組織在香港的支部是否要解散或被禁止?「聯繫」可以只是建立普通政治、外交或禮貌性的交往,如果這樣也要禁止,自由更何從談起?而且,本地勞工團體或民主派政黨和外國背景相同的團體或政黨建立一定的聯繫,這是正常和需要的,禁止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有任何聯繫,只會令特區走上封閉之路,而香港作為國際都市的地位便會岌岌可危。

香港將成以言獲罪的社會?

綜如上述,港府即將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立法一事,說明香港自由的存亡確實已到了重要關頭。筆者此言絕非危言聳聽,因為在香港人享有的各項自由中,首先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一切表達的自由都包括在內)將受到扼殺和壓制,而沒有言論自由,人民就難以正確地行使其他政治權利,如選舉權利等。這個道理是非常清楚的,沒有平時的輿論來給人民辨別真偽、善惡、良莠,人們就無法選出真正能夠代表自己的精英來。美國立國先賢傑弗遜總統說過:「我們的自由有賴於出版自由,而限製出版自由就意味著喪失自由。」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特別規定今後不得制定任何違反言論自由的法律。馬克思也說過:「沒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自由的一種形式制約著另一種形式,正像身體的這一部分制約著另一部分一樣,只要某一種自由成了問題,那麼,整個自由就都成問題。」因此,香港今後是否仍像過去一樣享有自由,還是像大陸一樣成為一個「以言獲罪」的社會,現在已經到了關鍵時刻。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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