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報導,1998年下半年,江西長江干流江岸堤防加固整治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長江九江永安段加固整治工程的招標工作,並將此項工程向全國公開招標,時任江西省財政廳基本建設財務處副處長的羅賢椿代表江西省財政廳參與此項工作,並擔任指揮部招標領導小組成員。
為謀取私利,羅賢椿將此事告知其同學葉某。葉找到劉某,劉通過關係找到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二工程局某公司,約定先以十二局名義投標。得到工程後,羅讓葉、劉向十二局下屬某公司提出要「中介費」。該公司分三次付給「中介費」120萬元。羅賢椿讓侄子熊洪飛虛構事實,到案發時共收取「中介費」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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