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由特區政府提出,沒有進行任何公眾諮詢的反恐草案,被社會各界批評為實質上損害香港的法治、人權、自由多過保障市民不受恐怖份子的威脅。這個共有十九條條文的法例定義廣泛,株連甚廣,涉及的不只是聯合國指定、國際社會公認的恐怖份子及其直接擁有的財產,而其中最引起社會爭議的部分是:
--任何人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是恐怖份子,或任何財產是恐怖份子的財產,即須向保安局長舉報,舉報後不得向第三者公開,否則可被罰款及監禁三年。
--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發放虛假消息,令人誤信恐怖主義行為已經、正在或將會進行,違者可被罰款及監禁七年(此項超越了聯合國反恐決議案內容)。
--保安局局長若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資金是恐怖份子的財產,可毋須經法庭,凍結資金最多兩年;任何人向恐怖份子或與恐怖份子有聯繫者提供資金或金融服務、為其擔當任何職務,也屬違法。
--任何人若想推翻凍結資金的決定,須向法庭申請,但須證明自己不是恐怖份子,並要證明政府犯了嚴重過失(此項違反了普通法中的「無罪推論」精神)。
以任何「崇高」的理想或主義之名殺害無辜的恐怖主義行為,是人類文明和自由的公敵,有正義和良知的人應該旗幟鮮明地支持打擊恐怖份子的行動。但是,如果特區政府為了迎合另有政治圖謀(例如把法輪功定性為「恐怖組織」)的中央政府的旨意而草率立法,置社會反對聲音於不顧,就有可能陷香港得來不易的法治、人權、自由於不義,使香港這個自由港從此籠罩在因未經認真審議的反恐條例而衍生出來的恐怖之中,其所付出的代價不是太沈重了嗎?
(新世紀)(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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