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這間律師事務所的無良律師與鎮政府沆瀣一氣,用偽造的死難者家屬的假委託以遇難者家屬代理人身份全過程出庭,竟然始終沒有與遇難者家屬見過面!浙江舟山法院判決肇事方賠償寧津漁業公司漁船損失80萬元、遇難船員家屬獲得死亡賠償金140萬元。問題接著出來了:這個律師事務所僅僅 在該鎮政府的配合下便把220萬賠償金在執行調解中降到126萬元,並在收到這筆賠償金後扣除律師費9萬元、一位獨立起訴的當事人獲賠11萬元,其餘106萬元悉數劃賬支付到寧津鎮政府的一個財務所。而鎮政府扣除20萬元之後,剩餘的80多萬元全部付到鎮屬另一家公司賬上,遇難者家屬分文未得。
他們繼續被矇騙說沒有找到肇事船,這就意味著鎮政府具有中飽該筆死難賠償金的故意!可憐這些失去家庭生活支柱的妻子兒女,只能自己在生活的溫飽線上苦苦掙扎。例如遇難者家屬許光秀的兒子,考上了上海師範大學卻因交不起學費而被迫放棄了上大學的機會。聽聽許光秀那令人心碎的控訴:「給我們一點點希望吧,幫著我們的孩子成功成器。」中國的百姓,對父母官兒們的要求是多麼淺,多麼薄,他們只需要「一點點希望」!而這「一點點希望」也被這些自稱為「公僕」的官員們粉碎了。他們的親人以生命為代價,換來的那些賠償金卻被喪盡天良的鎮政府官員們侵吞殆盡!這個鎮的黨委書記王成貴在事情已經敗露後悲天憫人地說:「這是死人的錢,我們怎麼能花他們的錢呢?」真是「壞事做絕,好話說盡」的典範!用厚顏無恥來描述尚且不能形容他的稟性。看來,人,只有修煉到如此地步才能做官。無怪乎李鴻章有言:「世上萬事之中,最容易莫過於做官」的了。
中國的「官文化」,一脈相承到現在,宗旨就在於維護統治的權力。所有「為民做主」之類的噱頭,不過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鴉片。何以見得?任何官員都不是人民委任的,在古代,除了「欽點」之外,便是吏部派放。後來的官員變成「幹部」,完全由組織部任命。區別僅僅在於,「吏部」變成「組織部」而已。人民是沒有一絲一毫的發言權的,更別說決定權了。他們只能聽天由命地接受。如此,官員們根本沒有必要去討好人民,他們需要討好的只是那些決定他們升遷的更大的官員!陳雲曾經有過很著名的言論:「不惟書,不惟上,只惟實。」也就成了過眼煙雲,轉瞬即逝的了。試想,當你必須堅持那麼多主義、思想、理論、學說的時候,「不惟書」行嗎?當你的仕途只決定於上邊對你的賞識的時候,「不惟上」又行嗎?當你必須把某個群體的權力維護到至高無上的地步時,你又怎能「只惟實」呢?我們絲毫不想否認,在經典著作中所一再強調的「為人民服務
」的原則。但原則永遠是抽象的,何況,即使是歷代帝王的硃筆御批之中,並不乏為民的文字。歷代皇帝斬殺的腐敗大臣更不乏位高於成克傑的,但官場的腐敗現象屢禁不絕。根子在於官員始終是一個政治既得利益的特殊群體,他們在維護使這個既得利益得以延續的體制方面是一致對外的,正如《紅樓夢》裡所說:「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利用政治權力謀取經濟利益的限度,是不能傷害政治權力的統治地位。當然還有官場內部的傾扎,我們暫且按下不表。那麼所有對這個官員群體的自律要求,包括其中對人民予以關照的部分,都是居高臨下的恩賜!本質上還是維護這個群體的統治權的需要,也就是維持對人民所應有的政治權利的剝奪的需要。即便馬克思所構想的烏托邦原則裡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巴黎公社原則,也早就被他的所有正統繼承人們棄之不用了。這些自稱為正統的繼承人們更看好封建時代的組織原則,以「民主集中制」的幌子包裝了家長制,遺憾的是,這種陳腐的家長制只有利於統治人民而不可能服務於人民的!當巴黎公社的原則被遺忘之後,我們的馬爺爺也就只好「收穫跳蚤」。
榮成發生的事情就證明了這一點。假如那位鎮黨委書記是人民任命的,或者退一步說,他真的要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這件喪盡天良的事情絕不可能發生。問題恰恰相反,按照慣例,他應該兼任人大主任,鎮長也頂
多隻是他的副手。家長的一元化領導製造了絕對權力,而絕對權力絕對產生腐敗!在他領導下的其他官員,出於維護這個官員群體的利益需要,必定無視甚至積極踐踏人民的權利。在那張蓋著鎮政府公章、並有李姓副鎮長簽名的公函上,明白無誤地寫著「請將付給死難者家屬的賠款支付到榮成市寧津鎮財政所指定的賬戶上。」而以死難者家屬代理人身份全權代理訴訟的青島市海師律師事務所,壓根兒不理會法律的規定和良心,成了鎮政府坑害人民的幫凶。我絲毫也不懷疑這個王成貴書記向他的領地官員宣傳「叁個代表」的積極性,這是上邊的規定,他如果怠慢必將威脅自己的烏紗帽,這個蠢事他是不會幹的。在他的辦公大樓頂上,巨大的「人民政府」字樣顯示了他的標榜嗜好,也間接地證實這一點。向上級領導遞送各式如何貫徹「叁個代表」成績的報告也絕對少不了。這件傷天害理的事情正是在他的高調中進行的,於是我們不難明白許多事情的真相。人民的權利正是在這一系列高調中被剝奪的!山東榮成市寧津鎮的事情必定會受到處理,我絲毫也不懷疑。因為這位王書記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官員群體的遊戲規則,他因此要受到懲罰。但是,這種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嚴重侵犯,實
際上已經觸犯了刑律,有關人員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他們屬於詐騙、偽造、瀆職、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等一系列犯罪的團夥。由於這一系列犯罪都是以鎮政府名義進行的,我於是懷疑,大致受到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也就完事了。
我這樣說並非沒有依據。揭露這件事情的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確實是了不起的。但他們的揭露以及所邀請的法律專家,都只是追究到挽回損失為止。節目的結尾並沒有掩飾這次報導的希望:「能夠平靜地把這個事情度過去。」可憐的是,那個因為交不起學費而失學的孩子,他的損失還能彌補嗎?他的母親、農村婦女許光秀的聲音老是在我耳邊迴響:「給我們一點點希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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