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清醒地認識到在政治民主與國家統一之間存在某種矛盾,在中國還是近些年來的事情。孫中山先生當年對此本來也有清醒看法,他於1911年11月就任臨時大總統前曾表示,中國的「面積實較全歐為大,……於政治上萬不宜於中央集權,倘用北美聯邦制度最相宜」。但到了1924年,他主持召開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後,卻同時提出了兩個政治主張:第一,中國不能仿效美國,建立聯邦制;第二,中國要實行「民生、民族、民權」「三民主義」。他似乎沒有看到,這兩個主張在一個民族眾多、面積「較全歐為大」的中國,是相互矛盾,不可能同時得到滿足的。
你如果要中央集權,你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權」,就必須把「三民主義」修改為「兩民主義」。蔣介石真的不要「民權」,被趕到臺灣;毛澤東假裝搞「民權」,被他的黨清算。你如果要「民權」,在中國這種狀況下,你不僅保不住中央集權,甚至保不住「民族」。這是什麼意思?這意思是說,中國可能遭遇前蘇聯和印尼的命運:國家破碎,民族分裂。可見,作為中國第一共和國的「國父」,孫中山先生遺傳給國共兩黨的政治基因就不好,它不僅導致國民黨第一共和國敗退海外,對共產黨第二共和國曾經襤褸海內也有貢獻。
「民權」和「民族」,其實就是美國國父們費城立憲時所遵循的兩項根本政治原則。現年91歲的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塞繆爾.比爾(Samuel H. Beer)在其名著《締造國家--對美國聯邦主義者的再發現》一書中,非常推崇赫伯特.克羅利(Herbert Croly)的一個思想,在立憲時期分別被漢密爾頓和傑斐遜表述的「國族原則(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ity)」和「民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democracy)」,是美國政治的兩個佔統治地位的觀念。你當然也可以認為,這兩位偉大的聯邦主義者正是依據這兩項原則起草了美國憲法。在這裡,國族原則可以被翻譯成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民主原則可以被翻譯成「民權主義」。沒有被孫中山翻譯的,卻是最重要的「聯邦主義」,正是它將這兩項原則連綴成美國憲法。
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價值,是自由、權威和平等三種政治價值的綜合。英文單詞nationality ,既有「民族」的含義,也有「國家」的含義。以我的淺見,當使用它的「民族」含義時,一般是指一個被壓迫被統治民族的主權價值,或者說是「解放」和「獨立」的價值;當使用它的「國家」含義時,大約是指國家主權的完整和領土不可分割。因此,用民族主義或國家主義來翻譯這個詞,都可能使它喪失含義的豐富性。將它譯成「國族」,或許差強人意。對於一個民族組成的一個國家來說,這個詞的民族含義和國家含義是同一的:民族獨立,就意味著主權完整和領土不可分割。但對於一個多民族的大國,特別是對那些不同的民族按不同區域居住的大國來說,不同的民族會在不同的含義上使用它:多數民族會在國家統一的意義上使用它,少數民族會在民族獨立的意義上使用它。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民主政治,不大可能在這樣的國家,比如在中國實現民主和國族原則的統一。也就是說,民主結構本身只能容納自由、權威和平等這三種政治價值,但它難以兼容多民族大國內部民族獨立和國家統一這兩種政治價值。要民族獨立,國家便不能統一;要國家統一,少數民族的主權便難以兼顧。美國憲法的制訂者們相必切身感受到了這個困境,因此進行了現代政治的新創製,用聯邦主義的制度安排,來使民主原則和國族原則在體制內處於一種動態平衡狀態。
聯邦主義制度用主權分享來平衡少數民族的主權獨立要求與整個國家的統一要求。主權在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分享,按社會契約理論來理解,意味著按地區居住的公民,不論他們是何民族,通過保留一部分主權來維護自己的獨特性,並實行地方自治,這就大大緩解了他們的獨立衝動;另一方面,將一部分主權讓渡給聯邦政府,使各個民族聯合起來組成一個政治共同體--國家,使國家統一的原則得以貫徹。在這樣的政治結構裡,民主的制度程序才可以安全啟動,才有同時容納自由、權威和平等三種政治價值的制度空間。可以粗略的說,民主制度的發明,使人類第一次有可能同時「消費」自由、權威和平等三種政治價值;而聯邦主義制度的發明,則使人類有機會在享有上述三種政治價值之外,也享有民族自治和國家統一的價值。民主是三種政治價值的綜合,而現代聯邦制則是四種政治價值的綜合。
近一個世紀前,如果孫中山先生不僅堅持「三民主義」,也堅持聯邦主義,那就不僅國家有幸,他個人也有幸。中國可能會提前半個世紀興盛起來,而他本人的國父之譽則會更長期地延續下去。
2002年5月19日於美國康橋。
(新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