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麥,農民耕種的土地面積佔國土總面積的63%,約為270萬公頃。城市和鄉村之間的差別很小,丹麥全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大城市,其餘城市都是與鄉村互成一體:廣闊的原野上都是大小不等的農場,幾個農場之間鑲嵌著漂亮的市鎮。丹麥王國沒有山脈,也沒有大的湖泊。在這片大地上,農民主要種植冬小麥和春大麥,除此之外,還種植油菜、甜菜、牧草以及馬鈴薯等作物。
丹麥可以稱得上是個地地道道的「農場主的王國」,全國大約有67000家農場,一般的家庭農場平均擁有40公頃土地,87%的農場不雇佣幫手,主要依靠家庭內部勞力。根據丹麥農業部的規定,農場主不得向自己的子女無償地贈送或遺贈農場。一個青年農民要想有一塊屬於自己的農場,必須首先積累一定的資金,或從抵押信貸社和銀行得到貸款,然後按照當時的市場價購買農場。抵押信貸機構專門為這些農民提供以土地為抵押的大額貸款,而抵押的土地就是自己父母已經經營的土地。如果到期還不能交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抵押信貸社將接管整個農場。
丹麥農業高度發達,但卻沒有像中國那樣的「農民」,都是清一色的「農業工人」,其農業經營的專業化很有特色。
自1970年以來,許多綜合性農場逐漸演變成專業的養豬場、奶牛場,或專門從事耕種的生產農場。還有一部分專門養殖家禽、肉牛、毛皮動物,或種植甜菜、種植植物、室外蔬菜等農作物。按照丹麥法律,購買超過30公頃土地的農場主,必須接受為期5年的農業學院的正規培訓,才能承擔管理農業的責任,同時還規定農場主必須居住在自己的農場中才能獲准進行耕種。
大量的農產品是怎樣賣出的?農產品出售由農民自己成立的農業協作社負責,每個農場主都是農業協作社的成員之一,農場主必須把他的全部產品提供給協作社建立的商業公司,而且公司不能拒收,農場主專管生產,商業公司管銷售。為了防止協作社內購買產品時壓級壓價,協作社內部通過選舉或投票辦法選擇供貨者,這就保證了大供貨商在協作社內有足夠的影響。協作社有自己的董事會,定期選舉管理人員。通過協作社來解決賣方與買方的糾紛和利益衝突,這是丹麥沿襲了一個世紀的傳統。
摘自《浙江科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