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華案黑幕》一書,先從此案政治背景開始,一層一層地撥開
了中 國多個治安系統對此案的參與,同時也包括了治安系統本身的腐敗,內部 的政治鬥爭,中國官場上以權易利,官商勾結,普遍腐敗等現狀。賴昌星 出逃後,在加拿大申請了難民,對中加雙方在法律程序上的差異,本書也 作了詳盡的報導。從本書在資料蒐集與求證方面的功夫來看,筆者認為是 一部難得的追蹤報導的範例。盛雪女士去年得到「加拿大全國優秀記者獎 」的殊榮,果然是不負盛名。筆者對何頻先生能夠在巨大壓力之下,堅持 新聞從業人的職責,為此案給社會大眾提供了中國政府以外的大量資料, 令筆者對何先生刮目相看。
此書最令人吃驚的地方是,披露了有關中國官員貪污腐化的普遍程度 。官場上大量利用權力換取實利,妻、兒、情婦在海外置業者比比皆是。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不管官位有多高,都可以透過秘書、司機、親朋戚 友、甚或同僚進行賄賂。西方有雲,羅馬帝國之亡,亡在保姆手中。我看 如此下去,中國或將亡於哥們政治、秘書政治手中。
賴昌星出逃後,目前正在加拿大申請難民身份中。賴昌星夫婦會否被 遣返回中國,仍在未定之數。這要看目前正在進行中的難民法庭聆訊過程 。這一陣子海外中文報紙與雜誌上就賴昌星是否應該被遣返中國一事,引 起了很大的爭議,甚至在海外的民運圈子中,也有不同的看法。筆者在看 了一部分的爭論後,覺得其實很多爭論都疏忽了一些很基本的法律概念。 以下提出筆者的兩個觀點以供大家參考。
首先,我們社會大眾要清楚地堅持一個觀念,即在未經審判定罪之前 ,賴昌星仍不能被叫做一個走私犯,在法律上,他只能算是遠華案的走私 嫌疑人。所以很多現在對他咬牙切齒的朋友,實在言之過早。正確的法律 觀念是,在一個人未經審訊定罪之前,政府於社會都要對嫌疑人有一份公 平與公正的態度。
第二個觀點是,賴昌星在中國是否會得到公正的審判是可疑的。大家 都知道,中國自建國後,五十多年來,法制不健全,司法不獨立。動轍對 犯人從重判,每年死刑的判案超過全世界其它國家的總數,而且死刑判決 後,上訴的機會微乎其微。這一切都令人懷疑賴昌星會否得到一個公正的 審判。要是今天賴昌星人在中國,我們沒辦法。但是今天他人在加拿大, 那□在這個機會下,我們就應該堅持他應該得到一個公正的審判。在此, 筆者提出一個比較獨特的建議,中國政府可以提出在第三地審判賴昌星, 例如海牙國際法庭。若堅持在中國土地上審判,臺灣亦可考慮,只要賴昌 星有真正意義上的辯護律師,人身安全與公正審判得以保障即可。
在諸多對盛雪女士恐嚇的電話中,有一通是告訴盛雪,她的做法是有 損國家利益的。筆者對此感慨萬分。「國家利益」啊,建國以來多少罪惡 都是假你的名而行。五十多年來,哪一次政治運動不是要求人民放棄小「 我」,為「國家利益」而犧牲。而國家走到今天,是否因人民五十多年 的犧牲而上軌道?正好相反,今天反而是一片更為腐敗的景象。我們社會 大眾,今天應該清醒過來,一個人若光是要身體的整體好,而不顧身體各 部分的健康,那整體也好不到哪裡去。國家是人民組成的,每個公民的人 權得不到保障,國家怎能好得起來?過去五十年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是本末 倒置的做法,是一條大錯特錯的路,是一條反方向的路。更何況國家利益 只不過是黨國掌權人欺騙群眾的幌子。君不見,黨國領導們在叫大家犧牲 的同時,他們自己卻正在海外置業呢。
盛雪此書,不能被看成是在為賴昌星辯護。正確地說,她是讓賴昌星 有機會提出他這一方的看法。在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裏,賴昌星是有權 提出他的看法的。盛雪作為一個新聞從業員,做到了為一個人的權利的保 障所應作的努力。我希望盛雪這個例子,可以作為我們社會大眾的一個好 例子。也就是,我們若不為別的個人的人權辯護,那□我們也許有幸逃得 了「反右」那一劫,我們也許逃得了「文化大革命」那一劫。但當有一天 厄運降臨到自己頭上時,你也將發現,身旁所有的人都視若無睹,大家都 在明哲保身呢。但願《遠華案黑幕》一書是國人開始為自己,為個體的人 權奮鬥大流的開端。須知道,當每個個體的人權沒有得到保障之時,這個 國家從定義上講是無論如何也好不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