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界,用最簡單直接的解釋,就是土地 lease hold (土地出租、租讓), 承租者有管理使用權,出租者保留土地擁有權,即地主身份。什麼時候地主要收回管理,得看合同條款,而且通常要向地主納稅納租。這與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的法理地位不一樣。「割讓」即是把土地主權交付另一方,讓另一方 free hold (擁有永久地權),原地主無法收回的。 縱觀清末不平等條約,只有香港島是割讓,其它地方都屬於「租讓」。就連屬於香港地區的九龍,以及明代萬曆年間,葡人管理的澳門,都是租讓性質。至於有沒有收租金,誰収了租金,那難說了。地方官員貪污租金,朝廷卻不知道原來有租可收,並非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