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理性交流,拒絕謾罵。限3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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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1樓
    “搜查人员发现张玉婧身上带着含有病毒的U盘、移动硬盘、四部手机与一台电脑。被捕后,特工在她的酒店房间发现了一堆电子设备,包括一个隐藏摄像头探测器,以及7600美元和一些人民币。”
    证据那么确凿,为什么不按间谍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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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中国网友
    1-1樓
    如果是隐藏摄像头探测器,很多商業人士或者有安全需求的人都會去買,防止被竊聽錄像,這個在美國屬於自由的,不能當作證據。雖然常識都可以判斷,张玉婧應該是ccp的特務,但在美國是講證據講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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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1-1-1樓
    枪在美国也是自由买卖的。光凭枪也不能作为犯罪证据。但是,一旦枪与人的行为结合,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也能起诉定罪。
    摄像头应该同理。既然她有间谍器材,还有间谍行为,就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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